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月24日-2017年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润刚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20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47,970,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265%。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8,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36%。
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5人,代表股份148,169,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90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1,155,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8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956,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1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8,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6%。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70,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0%;反对198,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0,95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18%;反对198,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办理银行保函及开立信用证授权签字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970,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0%;反对198,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95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18%;反对198,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