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 罗城8月27日讯(通讯员 唐雪云 韦丹)男子韦某伙同他人盗窃水泵电动机,被人发现后持刀及扳手石头抗拒抓捕,为此盗窃转变为抢劫。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韦某伙同李某(在逃)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附近河段捕鱼时发现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某铜镍矿矿区1号井内有一台水泵电动机,顿生盗窃之意。二人经密谋决定次日实施盗窃。次日21时许,韦某和李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某铜镍矿1号井附近的公路边,将车停放在路边后,两人遂利用扳手拆除水泵电动机的螺丝,后将电动机抬放至摩托车上。当二人驶往黄金镇方向约五十米处时,摩托车熄火,二人被迫停靠路边。因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发现水泵电动机被盗,即组织人员对被告人韦某及同伙李某进行围堵拦截。被告人韦某持砍刀、同伙李某持扳手和石头抗拒抓捕。当被告人韦某持刀砍向围堵群众时,该公司员工躲闪被告人韦某挥舞的砍刀,被告人韦某及同伙李某趁机迅速逃离现场。同月26日,被告人韦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抢水泵及配套电动机价格为人民币23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325元,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后,当场以凶器相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韦某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韦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全部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韦某酌情从轻处罚。